罪犯余斌不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泰州 發布時間:2025-04-18 瀏覽次數:144
罪犯余斌,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于江蘇省泰州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84198907071254,漢族,初中肄業,無業,住泰州市海陵區華港鎮下溪村八組16號。2007年7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一十九元;2008年12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并撤銷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09年9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于2024年1月30日、202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2025年3月4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因身體原因未被羈押)。
2025年3月4日,本院作出了(2025)蘇1203刑初82號刑事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余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七千元。2025年3月17日,罪犯余斌以腦出血引起右側肢體偏癱、生活不能自理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審查余斌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案審查過程中,本院委托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對余斌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法醫學審核。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蘇12法鑒審字第10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技術審查意見為:罪犯余斌目前診斷為腦出血恢復期,其神志清楚,認知正常,肢體肌力>3級,目前不符合《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的相關規定。
本院認為,罪犯余斌所患疾病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依法不得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余斌不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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