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畢建海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4-21 瀏覽次數:290
2019年6月25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8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畢建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19)蘇刑終27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畢建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畢建海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