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5〕蘇寧女獄減建字第53號

罪犯項銀梅,女,曾因賣淫,于2012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被勞動教養一年;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3年10月31日刑滿釋放。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9年7月3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刑初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項銀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項銀梅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蘇刑終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事裁定于2019年12月17日向項銀梅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項銀梅自入監以來,能夠做到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蘇06執33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載明終結對項銀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本次執行程序。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回函,載明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至今未發現新線索,未采取恢復執行措施。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完畢,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項銀梅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