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宋銀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4-21 瀏覽次數:133
2019年8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2刑初6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宋銀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19)蘇刑終27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對李宋銀的定罪量刑予以核準。判決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人李宋銀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宋銀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宋銀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