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監獄

                 

〔2025〕蘇徐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江朝武,男,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三監區服刑。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8月10日刑滿釋放。

    2021年7月19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江朝武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21年7月20日向江朝武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江朝武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嚴。該犯財產性判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江朝武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