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監獄

                 

〔2024〕蘇鎮獄減建字第2099號

罪犯霍文輝,男,現在江蘇省鎮江監獄服刑。

罪犯霍文輝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5日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尚未執行);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曾因販賣毒品罪,于2004年5月3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21年1月14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刑初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霍文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霍文輝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2021年11月22日連云港海州區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706執4492號執行裁定,終結(2021)蘇0706執4492號案件的執行。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霍文輝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