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天賜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jiān)庭 發(fā)布時間:2025-04-21 瀏覽次數:145
江蘇省無錫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錫獄減建字第5號
罪犯于天賜,男,2003年3月16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公民身份號碼320382200303163192,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原戶籍地江蘇省邳州市鄒莊鎮(zhèn)卞湖村7組268號,原住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聯誼路37號5幢308室。現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jiān)獄。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蘇10刑初2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于天賜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45887.7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蘇刑終10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對被告人于天賜的定罪量刑予以核準。裁定于2021年6月29日送達、生效,2021年7月19日交付江蘇省鎮(zhèn)江監(jiān)獄執(zhí)行,2021年9月23日調江蘇省無錫監(jiān)獄服刑改造。
罪犯于天賜,在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該犯自投改以來,分別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各獲得監(jiān)獄表揚一次,累計獲得監(jiān)獄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判處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45887.7元已履行,有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2021)蘇10執(zhí)296號結案通知書為證。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將罪犯于天賜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