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文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4-21 瀏覽次數:130
2019年7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刑初2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張文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四萬九千八百七十元零五角。判決于2019年7月17日向罪犯張文龍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文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6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十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原告人申請司法救助金人民幣四萬元,2019年12月3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執720號執行裁定書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張文龍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