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秋敏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4-17 瀏覽次數:121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13刑更4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郭秋敏,女,漢族,1989年6月1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7198906141060,小學文化,無業,住河南省新蔡縣彌陀寺鄉曹莊村委時莊。202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4年5月23日經本院決定被執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審。
2024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蘇0113刑初18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郭秋敏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被告人郭秋敏退繳的人民幣四百元,依法發還被害人張彥。當日向郭秋敏宣判。2024年6月13日,本院收到郭秋敏郵寄的以其“本人懷孕”為由的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材料。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2024)蘇0113刑更9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郭秋敏暫予監外執行。
2025年2月9日,郭秋敏以“本人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醫學證明顯示,2025年1月17日,罪犯郭秋敏生育一女。河南省新蔡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郭秋敏適宜社區矯正。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郭秋敏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郭秋敏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哺乳期限為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郭秋敏暫予監外執行,起始時間自2025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