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徐慶洪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淮安 發布時間:2025-04-17 瀏覽次數:277
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
關于對徐慶洪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2025)蘇0831刑更1號
罪犯徐慶洪,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蘇省金湖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31197812031414,漢族,高中文化,屠夫,住金湖縣黎城街道陽光星城東區10幢三單元406室。曾因犯危險駕駛罪,2017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又因飲酒后無證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2023年6月12日被金湖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2400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2024年12月16日被金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5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5)蘇0831刑初30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徐慶洪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金湖縣看守所因其患有疾病未予收押。判決生效后,徐慶洪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現將罪犯徐慶洪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有異議,可以向本院反映。
公示期間,如對罪犯徐慶洪監外執行申請有異議,請于2025年4月22日18時前書面或電話向本院提出意見。
公示時間:2025年4月17日至4月22日。
聯 系 人: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倪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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