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臧貝慶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宿遷 發布時間:2025-04-11 瀏覽次數:269
罪犯臧貝慶,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蘇省泗洪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泗洪縣青陽街道。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21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1月31日被泗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于2024年8月5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緩刑考驗期自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并處罰金二千元。現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6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2024)蘇1324刑初5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臧貝慶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四千元,連同原判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決定執行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罪犯臧貝慶以其患有甲狀腺功能亢進性心臟病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根據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13法鑒審字第000129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罪犯臧貝慶患“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性心臟病、心房顫動,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4級”可以認定,罪犯臧貝慶因患甲狀腺功能亢進性心臟病多次住院規范治療,心功能不全3-4級,對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一款規定,罪犯臧貝慶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決定對罪犯臧貝慶暫予監外執行四個月。
現將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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