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591刑更3號

 

罪犯王永剛,男,1974年2月22日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海門市。202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蘇0591刑初684號刑事判決,對罪犯王永剛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王永剛以其患有高血壓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例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王永剛系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2型糖尿病,腔隙性腦梗塞,頸動脈粥樣硬化,規范治療后血壓正常,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本院認為,罪犯王永剛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王永剛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