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王雨婷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4-10 瀏覽次數:384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612刑更4號
罪犯王雨婷,女,2005年10月20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如皋市。
罪犯王雨婷等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84號刑事判決,以王雨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王雨婷懷孕,本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蘇0612刑更10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王雨婷暫予監外執行。現王雨婷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為由向本院申請繼續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出生醫學證明、如皋市下原鎮老壩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醫院診斷資料等。
經審查查明,罪犯王雨婷于2025年3月11日生育一子,目前該嬰兒由其哺乳、撫養,屬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可以對王雨婷暫予監外執行。因王雨婷的居住地在江蘇省如皋市,故江蘇省如皋市為其社區矯正執行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王雨婷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