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吳海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4-02 瀏覽次數:86
罪犯吳海龍,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二監區服刑。2008年3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09年10月15日刑滿釋放。
2014年12月19日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開刑初字第002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海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交付執行。2017年9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6刑更1124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1年10月21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6刑更978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31年1月20日止),2021年10月23日裁定向罪犯吳海龍送達。
罪犯吳海龍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涉惡犯罪罪犯,且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海龍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