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663號

    罪犯孔德敏,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人,漢族,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刑二初字第000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孔德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30年8月5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八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五十五萬五千二百元。孔德敏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錫刑二終字第00080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6日交付執行。2018年4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6刑更474號刑事裁定,對其不予減刑;2018年10月11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6刑更1571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10月21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6刑更979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9年6月5日止),2021年10月23日裁定向罪犯孔德敏送達。

    罪犯孔德敏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因違反監規紀律于2022年9月受到警告處罰,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孔德敏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