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胡金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4-02 瀏覽次數:90
罪犯胡金成,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江蘇省阜寧縣人,漢族,初中肄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23198808272434,現在江蘇省通州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9月18日江蘇省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991刑初112號、2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金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三萬三千七百六十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胡金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3376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蘇09刑終52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金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0萬元已履行,違法所得533760元已沒收,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的30萬元及533760元收據,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于2024年10月31日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根據本院判決無其他財產判項需另行執行”。鑒于該犯系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金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