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王永剛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立案公示

 

(2025)蘇0591刑更3號

 

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蘇0591刑初684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罪犯王永剛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該判決已生效。罪犯王永剛以其患有高血壓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相關證明資料。經鑒定,罪犯王永剛系高血壓病,2型糖尿病,腔隙性腦梗塞,頸動脈粥樣硬化,規范治療后血壓正常,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本院已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啟動不予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現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我院提出,我院將調查核實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意見反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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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