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趙星婷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泰州 發布時間:2025-04-02 瀏覽次數:87
罪犯趙星婷,女,1999年6月15日出生于廣東省東源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4162519990615132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仙塘鎮圩鎮695號。202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26日、12月31日分別被取保候審。
2025年3月6日,我院作出(2024)蘇1203刑初438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罪犯趙星婷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罪犯趙星婷及同案犯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案件已生效。
罪犯趙星婷以其需哺乳嬰兒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2025年3月19日,本院立案審查趙星婷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案。
本院具函廣東省東源縣司法局,要求對趙星婷的社區矯正條件出具評估報告,該司法局回函罪犯趙星婷符合監外執行條件。
2025年3月19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發出征求意見函,征詢對罪犯趙星婷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意見,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于3月24日向本院復函,建議對罪犯趙星婷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2025年3月9日,罪犯趙星婷在廣東省東源縣婦幼保健院生一子,現為哺乳期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對罪犯趙星婷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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