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周小某已與養父徐某解除收養關系,徐某向周小某主張贍養費,能否獲得支持?近日,啟東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贍養費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與前妻周某于1984年收養女兒周小某。1995年,原告與前妻周某離婚,周小某跟隨母親生活。后徐某與顧某再婚,并生育雙胞胎兒子,但其中一人系智力殘疾。2006年4月,徐某與顧某離婚,智力殘疾的兒子隨徐某生活。2000年8月,尚未成年的周小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徐某的收養關系,被法院予以駁回。2024年3月15日,徐某與周小某經法院調解解除收養關系。如今,徐某年近古稀,多種疾病纏身,還需要撫養智力殘疾的兒子,生活比較困難,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養女周小某支付贍養費1000元/月。

【法院審理】

第一次開庭時,承辦法官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原告同意在贍養費數額上作出讓步,而被告堅持認為原告在收養期間沒有對其盡到撫養義務,現與原告已經解除收養關系,不同意支付贍養費。雙方對是否盡到撫養義務及原告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爭議較大,調解過程中不斷產生言語沖突,無法達成一致。

第二次開庭,原、被告均補充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但沒有了第一次的劍拔弩張。考慮到一紙判決難以化解雙方的矛盾,也無法解開雙方的心結,承辦法官再次嘗試調解,對雙方當事人各自進行釋法說理,耐心講解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給付生活費,具體生活費的標準要根據本地社會平均生活水平、撫養子女時間、贍養人數等情況確定。經過承辦法官的反復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費250元的調解方案。事后,被告向承辦法官贈送錦旗以示感謝。

【法官說法】

俗話說“你養我小,我養你老”,贍養老人是子女包括養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子女不得將父母對其撫養教育所盡的責任大小作為不盡贍養義務的理由。養父母與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養子女支付生活費。法官提醒,收養關系的解除僅意味著身份關系終止,但養子女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需以養父母是否盡到撫養義務、養父母是否缺乏生活能力和來源為前提。本案通過調解,化解了家庭矛盾,更彰顯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讓法律既有力度,更有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