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肥神藥"竟含有違禁成分,法院判十倍賠償!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佳鈺 發布時間:2025-03-31 瀏覽次數:440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來消費者對減肥類食品的需求不斷上升,減肥產品廣告充斥在各大購物平臺。但部分商家為謀取暴利不擇手段,不惜在減肥產品中非法添加違禁成分,導致消費者服用后出現不良反應,甚至嚴重危害生命健康。此時,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可掉秤10-20斤!”減肥心切的黃某看到網絡某店鋪的商品頁面很是心動,在向客服咨詢使用說明、效果后,于2024年5月15日在該店鋪購買三瓶“某清源膠囊”,共支付384.19元。但僅僅服用兩三天,黃某就出現了頭暈、無力等不良反應,與商家溝通無果,黃某將該產品送至檢測,結果顯示該產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早在2010年,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及原料藥)。
雙方協商后,商家僅退還購物款384.19元,但不同意額外支付賠償款。黃某遂對該食品店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十倍賠償款3841.9元,并承擔檢測費、送檢物流費、調檔費。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購買三瓶減肥產品的行為,沒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屬于消費行為。該食品店銷售的減肥產品含有我國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未舉證證明已審慎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認定其對案涉減肥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為明知,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判決該食品店向黃某支付十倍賠償款3841.9元,并承擔黃某為維權支出的檢測費400元、檢測物流費28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網購減肥產品存在風險,本案的西布曲明是減肥食品中最常見的禁止添加的成分之一,它通過中樞神經系統抑制食欲,從而達到減肥效果,但長期服用可能會出現心慌、心悸等不良反應,甚至嚴重增加心腦血管疾病風險。
消費者在購買減肥類產品時,要謹慎辨別,仔細核查生產商資質及產品批準文號,切勿盲目相信廣告宣傳,做好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作為經營者要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從合法渠道進貨,審慎履行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文件,若采購、銷售未經許可的食品、保健品等,可能面臨高額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長江法庭法官魏群提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初衷是保護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黃某購買三瓶減肥產品的行為,沒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的消費者的主體資格,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但若購買行為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要求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