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天價撫養費”糾紛,經南通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此被告李某應當支付王某撫養費132萬元。

女方王某與男方李某原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女李小某。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考慮到女兒在國際學校或美國上學的學費較高,且離婚對女兒的影響較大,李某在協議中自愿承諾每月支付5000至8000美元不等的撫養費(含學費),直至女兒完成學業。然而,離婚后李某未按約定支付費用,王某起訴至崇川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132萬余元生活費及醫療費。

王某在訴訟中表示,離婚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李某作為高收入群體,完全有能力承擔約定的費用。她強調,女兒就讀國際學校及海外教育的費用屬于合理需求,符合其成長需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李某拖欠費用已嚴重損害了女兒的權益。

李某則辯稱,協議約定的撫養費遠超子女實際需求,尤其是教育費按“實際發生額支付”缺乏限制,導致王某任意選擇昂貴學校及興趣班,實質上是變相轉移財產。他認為,天價費用違背社會一般認知,屬于“顯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經濟能力及協議后果應有清晰認知。協議內容未涉及欺詐、脅迫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76條關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關于撫養費的合理性,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085條指出,離婚后子女撫養費可由雙方協議約定,但需以“子女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為原則。本案中,李小某就讀國際學校及海外教育的費用雖較高,但屬于雙方離婚時已預見的教育規劃,且李某未舉證證明其經濟能力不足以承擔。此外,課外興趣班費用與子女綜合素質培養相關,未明顯超出合理范圍。

針對李某提出的“天價撫養費違反公序良俗”的主張,法院認為,公序良俗原則旨在維護社會基本道德與公共利益,但本案撫養費約定針對特定子女的個性化需求,未損害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李某以“金額過高”主張違反公序良俗,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強調,民事主體需對自愿承諾負責,不能因事后反悔而濫用公序良俗原則否定協議效力。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需謹慎評估自身履約能力,避免盲目承諾。“天價撫養費”約定的效力如果是自愿、合法且符合子女合理需求的協議,不因金額較高而被否定。公眾應理性對待離婚協議,既要尊重契約精神,也要避免脫離實際的承諾,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官說法:離婚協議需謹慎,承諾應量力而行。離婚協議不僅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更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任何一方在簽署協議時都應慎重考慮,確保承諾的合理性和可執行性,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