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79萬交通事故賠償金及存款如何分配?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姚蘇金、王兆琦 發布時間:2025-03-27 瀏覽次數:437
當親人不幸離世,賠償金及存款是否屬于遺產?又該如何分配呢?讓我們一同關注啟東法院審結的一起共有物分割和法定繼承糾紛案,從法律的角度探尋答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早年離婚,此后李某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2022年12月,李某某的父親李某(未再婚)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生效文書確定李某近親屬獲得的賠償金為79萬元。李某某認為該款扣除專屬于田某(李某母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后,余款應與田某平均分配,田某則認為其與李某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應該多分。李某某一紙訴狀將田某訴至法院,請求將79萬元賠償金及李某生前存款判歸自己所有。
庭審中,田某稱,李某某與李某生前并無生活和經濟上的往來,李某某甚至無法記住和說出李某的電話號碼;李某發生交通事故直至辦理喪事期間,李某某均未到場,李某住院期間的搶救費和辦理喪事費用皆由自己所出,故交通事故理賠款中的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處理交通事故及辦理喪事的誤工費及交通費應歸自己所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其余賠償部分以及李某生前存款,田某認為自己與李某共同生活時間較長,自己理應多分。
法院裁判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交通事故理賠款的性質并非是受害人的遺產,而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其死亡導致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具有物質補償及精神撫慰的雙重功能,對李某的近親屬而言屬于共有物。
在分配賠償款時,應先扣除合理開支(近親屬實際支出的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用)和剔除專屬于田某的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后,再考慮近親屬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共有權人的生活狀況,并兼顧保護老人、婦女、兒童權益的基本原則等進行分配。經查,李某生前有存款8.6萬元,該錢款作為遺產,亦應按照上述分配原則予以分配。
本案中,李某某在其父母離婚后,與李某聯系甚少,生前未對其盡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與李某的生活緊密程度較低。考慮到田某已經83歲高齡,喪失了勞動能力,其與李某生前長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故在分配比例上應對其予以多分。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判決在扣除田某支出的實際費用和專屬田某的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后,余款田某與李某某按照6:4的比例進行分配,李某某分割28萬元理賠款和3.5萬元存款。
法官說法
孝道,是中華民族的基本傳統道德行為準則,幾千年來,人們把忠孝視為天性,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內涵之一淵源流傳。人民法院對確定交通事故理賠款等共有物及被繼承人生前存款分割的裁判規則時,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同時,亦本著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原則,探尋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的緊密程度等,旨在提醒人們,孝老愛親,珍惜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