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躲貓貓”?法院:無效!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張鑫 發布時間:2025-03-26 瀏覽次數:415
基本案情:
葉某在入職某家居科技公司期間,要求公司將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在工資中向其發放,并承諾不因此追究該公司的責任。后雙方發生糾紛,葉某以該公司欠付工資、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果后,2023年5月葉某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裁決:某家居科技公司支付葉某欠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等。2023年6月,社保部門責令該公司為葉某辦理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補繳社會保險費。后公司為葉某補繳了各項社會保險,包括葉某應當承擔的部分,并支付了滯納金。補繳后,該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葉某返還個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并承擔滯納金,仲裁不予受理后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通過協商的方式免除繳納義務。在社會保險繳納中,代扣代繳本身指向的是個人承擔部分,企業應當承擔的部分不屬于代扣代繳,而是企業應當承擔的繳納義務,葉某與某家居科技公司達成的協議將應當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直接在工資中發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無效。該公司未從葉某工資中代扣社會保險費,卻承擔了代繳的義務時,其有權向葉某進行追償。對于滯納金,系該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為葉某參加社會保險造成,依法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具有強制性、公益性和普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不得通過協商的方式規避或免除。任何試圖通過私下協議規避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因補繳社會保險承擔的滯納金,也會加重自身經營負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增強法律意識,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納義務,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與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