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經營者為了謀取私利,從非正規渠道進貨保健品對外銷售,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裴某為牟私利,于2023年至2024年3月通過非正規渠道進貨保健品,在其經營的店鋪內長期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5090元。市場監管部門至被告人裴某經營的店鋪內檢查,當場查獲16種保健品若干瓶。經蘇州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上述被查獲保健品中14種含有違禁添加成分。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裴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裴某的行為同時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裴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均無異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裴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迸崮车男袨閾p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裴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依法判處相應刑罰的同時,判令裴某交付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人民幣50900元,納入吳中區消費公益金依法管理。宣判后,檢察機關未抗訴,被告人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案涉違禁添加成分是一種處方藥,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一些不法商販為牟取暴利,生產經營含違禁添加成分的食品,以保健品名義進行銷售。此類產品如不按處方使用,極有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損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益。本案中,被告人裴某銷售的保健品中均檢出某違禁添加成分,其行為依法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裴某長期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同時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裴某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故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要求裴某支付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該案例提醒廣大消費者應提高食品安全意識,警惕有毒、有害食品,購買食品應注意查看標簽、生產許可信息等;應妥善保存消費憑證,若食用后出現身體不適,立即就醫并保留醫療記錄;要善用法律武器,可通過向12315投訴、提起民事訴訟或向公安機關報警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