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罪犯吳建華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罪犯吳建華,男,1969417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20622196904170217,大學文化,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壩社區原黨委副書記,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如皋市寧海東路2號,住如皋市如城街道學府西苑1206室。吳建華因涉嫌嚴重違法,于2024530日經如皋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241031日經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11日由如皋市公安局執行;2024117日經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因患病,經本院決定,于2025219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2025218日,本院作出了(2025)蘇0682刑初25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吳建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后吳建華以其患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經查,經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5)蘇06法鑒審字第00008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意見書,認為罪犯吳建華醫學診斷為食管癌伴縱膈、后腹膜多發淋巴結轉移,已屬腫瘤晚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吳建華暫予監外執行。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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