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消費,店家卻“易主”,法院怎么判?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黃旦陽 發布時間:2025-03-21 瀏覽次數:521
基本案情
周女士自2022年11月起在甲健康管理中心接受養生服務,充值服務費萬余元后,取得載明“服務不滿意可退款”的消費憑證。后甲健康中心經營者朱某將店鋪轉讓給李某經營的乙健康管理中心,轉讓后,周女士認為乙健康管理中心服務質量達不到原標準,要求退還剩余服務費用。但乙健康管理中心稱,雖然該中心承接原會員服務,但明確排除退費、退卡等責任,故剩余費用不予退還。周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朱某、乙健康管理中心退還卡里剩余錢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女士與甲健康管理中心形成服務合同關系,甲健康管理中心在未提供全部服務情況下,未經周女士同意進行轉讓,該轉讓行為對周女士不發生法律效力。現甲健康管理中心已注銷,其退款義務應由原經營者朱某承擔。乙健康管理中心作為受讓方,實際占有消費數據并持續性獲益,應遵守誠實信用和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不得因此而損害原消費者的利益。乙健康管理中心雖提供了服務,但服務質量未達約定標準,乙健康管理中心不得以轉讓合同中的約定的條款排除自身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朱某向周女士返還剩余預付款,乙健康管理中心對上述預付款的返還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當前,預付式消費模式在健身、美容、教育等領域廣泛應用,雖便利了消費體驗,但經營者變更、服務質量下降、退款難等問題頻發,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本案從預付式消費合同性質、責任轉移規則及消費者權益救濟路徑等維度作出裁判,通過明確原經營者注銷不免除債務、新經營者概括繼受需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承擔規則,有效遏制“金蟬脫殼”的亂象,充分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預付式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