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陸明紅,綽號“光頭”,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蘇省泰州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419761029283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泰州市靖江市孤山鎮土橋村土橋頭埭26號。2024年3月9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了(2024)蘇1203刑初35號刑事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判處罪犯陸明紅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決后被告人陸明紅提出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判決已生效。2024年6月26日,泰州市公安局醫藥高新區分局(高港分局)民警史小峰將罪犯陸明紅送交泰州市看守所執行刑罰,泰州市看守所以陸明紅體內有異物為由拒絕收押。

罪犯陸明紅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立案后,依法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陸明紅左頸部皮下針樣高密度影、前下縱隔條狀高密度影,兩異物系其自行插入體內,屬自傷自殘行為,且其前科劣跡眾多,有社會危險性。本院認為,罪犯陸明紅不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法不予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陸明紅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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