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江浦區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原告張某針對證據屬性的事實問題存在虛假陳述,其行為妨礙了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法院依法對其罰款5000元,現張某已于3月13日繳納罰款。

據了解,原告張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薛某訴至法院,稱薛某未按期支付房款,現要求解除兩方之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違約金6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案涉合同形式上是房屋買賣合同,實系代售合同,被告薛某身份為中介方,并非買受方,薛某在該筆交易中作為中介方為張某代售房屋。

庭審中,承辦法官閔小立詢問張某是否知曉薛某系中介時,張某予以否認 。但在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張某稱呼其為“中介兄弟”,即張某就薛某的身份及合同性質問題作虛假陳述。

后組織張某談話,其承認虛假陳述行為并提交悔過書一份,稱自己“因抱有僥幸心理才說謊,今后在訴訟過程中必定恪守誠實守信原則”。

法官介紹,本案特殊性在于,原告作出虛假陳述直接影響案件的裁判結果,若非被告舉證微信聊天記錄證實雙方系委托合同關系,法院很可能根據現有證據情況,按照買賣合同關系審理并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在此特別提醒,“人無信不立”,誠實守信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原則,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在訴訟中,當事人既要誠實守信、實事求是,自覺維護司法權威和訴訟秩序,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任何試圖通過虛假陳述干擾司法程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二十條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