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寶應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私人家教中心老師猥褻學生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潘某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損失8000元。

 

原告李某系小學四年級學生,2010年暑假原告到被告潘某開辦的家教中心參加數學、英語的輔導。一天被告乘教室無人之際對原告進行了猥褻,事發后被告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原告也出現了夜里經常被惡夢驚醒,白天懼怕上學,不愿見老師和陌生人,情緒低落等現象。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要精神損失賠償的要求,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一名家教老師,利用為學生輔導的機會對不滿14周歲的原告李某進行人格上的猥褻,對原告造成一定的身心傷害是可以確定的事實,侵權人潘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產生后果的嚴重程度,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費的請求數額酌情予以考慮,并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