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陳和生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3-17 瀏覽次數:237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612刑更2號
罪犯陳和生,男,1971年12月1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區。
罪犯陳和生等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717號刑事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陳和生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罪犯陳和生以患有尿毒癥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相關診斷書。
經審查查明,罪犯陳和生經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醫學診斷為尿毒癥,維持性血液透析中,需繼續維持性血液透析治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出具的審核意見書認為,陳和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陳和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因陳和生的居住地在南通市通州區,故南通市通州區為其社區矯正執行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陳和生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