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蘇金獄減建字第102號

    罪犯楊某朋,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江蘇省沛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0年6月24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22刑初2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執行。2022年12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7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2日止)。

    罪犯楊某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