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蘇金獄減建字第83號

    罪犯彭某良,男,1998年5月30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09刑初14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彭某良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繼續向同案三人共同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八百元整,向彭某良追繳人民幣二千五百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江蘇省金陵監獄執行。

    罪犯彭某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千元及追繳非法所得共計五千三百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彭某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