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5〕蘇南獄減建字第124號

    罪犯趙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山東省曹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8年6月14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11刑初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追繳犯罪所得。趙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蘇03刑終406號刑事裁定,準許趙某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趙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十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追繳犯罪所得,2021年6月29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1執2026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6月6日履行人民幣一千五百元。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趙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