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虞某平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214
罪犯虞某平,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二監區服刑。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7年1月21日被罰款人民幣一千元。
2022年9月21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13刑初2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虞某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追繳受賄款人民幣四百七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虞某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履行,追繳受賄款人民幣四百七十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虞某平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