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虞某平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shù):15
罪犯虞某平,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專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十二監(jiān)區(qū)服刑。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7年1月21日被罰款人民幣一千元。
2022年9月21日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13刑初2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虞某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追繳受賄款人民幣四百七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虞某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履行,追繳受賄款人民幣四百七十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虞某平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