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95號

    罪犯葉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江蘇省靖江市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曾因尋釁滋事,于2010年6月1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21年1月26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82刑初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八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7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1282執129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責令退出違法所得的本次執行程序。

    罪犯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全部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八千元未履行。2021年9月7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82執1290號執行裁定,終結責令退出違法所得部分的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葉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