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96號

    罪犯吳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1年7月5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11刑初20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退贓退賠人民幣三百五十四萬二千二百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退贓退賠人民幣三百五十四萬二千二百元未履行。2021年8月26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11執2854號執行裁定,終結責令退賠部分的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