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13號

    罪犯歐陽某健,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0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30刑初4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歐陽某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對被告人歐陽某健等退出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二十萬元八角五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執行。2023年9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5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3日止)。

    罪犯歐陽某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二十萬元八角五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均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歐陽某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