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43號

    罪犯范某超,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八監區服刑。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7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02刑初3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范某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范某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范某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