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139號

    罪犯楊某明,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江蘇省常熟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2年4月2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81刑初10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32年10月3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履行一千四百九十六元,2024年10月23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蘇0581執7952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明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