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162號

    罪犯徐某明,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4月16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2刑初130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萬元已履行三千元,共同退賠五十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五元已履行三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五元二角九分。2021年10月27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22執5863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罰金執行,2022年6月22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22執5878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共同退賠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