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188號

    罪犯劉某昌,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黑龍江省訥河市人。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6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804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30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兩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已履行;退繳的違法所得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