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119號

    罪犯高某華,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山東省煙臺市人,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十八監(jiān)區(qū)服刑。

    2017年11月9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812刑初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華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7日交付執(zhí)行。2020年12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31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罪犯高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十萬元履行一萬五千四百二十七元八角四分;共同違法所得四十一萬零四百零八元八角履行了十一萬六千九百七十七元六角五分。2018年7月27日,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812執(zhí)1035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高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