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142號

    罪犯陳某榮,男,1962年7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18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2刑初2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榮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3日交付執行。2023年9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51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

罪犯陳某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未履行,2020年8月13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2執369號的刑事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榮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