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假建字第252號

    罪犯王某文,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03刑初1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文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

    2024年9月14日江蘇省龍潭監獄罪犯危險性評估委員會評估罪犯王某文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2024年10月11日徐州市泉山區司法局作出(2024)泉司矯調評字第154號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罪犯王某文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罪犯王某文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文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