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217號

    罪犯王某春,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浙江省常山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七監區服刑。

    2022年10月26日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05刑初1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王某春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蘇03刑終1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九萬元已履行。2024年1月13日,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305執恢28號結案通知書,該犯九萬元罰金已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