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250號

    罪犯汪某明,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安徽省金寨縣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二監區(醫院監區)服刑。

    2018年6月22日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91刑初1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汪某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汪某明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蘇05刑終7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執行。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75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3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5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5月25日止)。

    罪犯汪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汪某明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