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某富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16
罪犯唐某富,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浙江省玉環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監區(食堂監區)服刑。
2018年3月14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24刑初18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唐某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唐某富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蘇13刑終1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執行。2022年3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73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6年2月3日止)。
罪犯唐某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未履行,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履行一萬九千四百六十元,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4執3392號之十五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唐某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