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249號

    罪犯韓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二監區(醫院監區)服刑。

    2021年9月17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1刑初1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韓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五萬元整。韓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蘇06刑終31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韓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九十五萬元已履行兩千元;退贓、民事賠償金共計兩百六十五萬七千六百五十九元(其中韓某承擔全部退賠責任金為九萬三千四百九十九元,其余為同案犯共同承擔)已履行一百萬零三千七百九十九元七角(其中韓某履行十萬元)。2022年6月2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21執827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韓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