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258號

    罪犯高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人,大專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二十六監(jiān)區(qū)服刑。曾因賭博,于2017年11月24日被罰款人民幣二百元。

    2020年10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102刑初6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02刑初527號刑事判決,撤銷緩刑,以罪犯高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連同前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一千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1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六萬一千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高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