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某洪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10
罪犯戴某洪,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江蘇省高郵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一監區(老殘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0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84刑初37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戴某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九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戴某洪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該犯系病犯,能夠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搞好個人衛生。于2021年9月、2022年5月、2022年12月、2023年8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二萬元未履行,退賠九萬元未履行,2021年9月27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084執1117號之一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戴某洪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